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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2009-09-03 | 作者: | 【 】【】【】

  为搞好博士后研究人员各项管理工作,根据全国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协调委员会通过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部门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所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经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我所设有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科博士后科研工作流动站。 

  第二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身份 

  国内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系国家正式职工,虽不列入正式编制,但属经国家批准的流动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其行政、工资、组织等各类关系均在我所(定向博士后除外),享受我所相应的在职职工待遇。 

  第三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申请资格 

  1、凡新近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40岁以下,尚未分配工作的优秀青年,均可向我所申请做博士后。 

  2、为了鼓励人才交流,博采众长,避免学术上的"近亲繁殖",我所培养的博士生,毕业后不得申请留所做博士后。 

  第四条 博士后接收计划 

  每年年初所属各部门根据部门的发展需求向研究生部申报博士后接收计划,经主管所领导批准后,方可列入软件所博士后接收计划,并上网公布实施。 

  第五条 申请手续和审批程序 

  1、申请者一般提前三个月至半年向我所研究生部提出申请,部门根据年度招收计划,提出初步录取意见。初审同意接收的申请者需将书面申请送达合作导师,内容包括:以本人简历、业务专长、科研成果、发表论文、获奖、配偶及子女等基本情况及提供能反映本人业务能力和水平的材料(如科研成果鉴定、获奖证书、博士论文答辩决议等的复印件)。 

  2经合作导师审核同意后,填写《博士后申请表》。提供两位本学科领域博士生导师的推荐信和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或由学位办公室出具的已通过博士论文答辩的证明,并提供培养单位关于生源种类的证明。若为委托培养、定向、在职、现役军人研究生,均需提供原单位同意做博士后的证明,并注?quot;出站后参加全国统一分配",否则,不迁户口,工资由原单位发放,我所补发差额部分,出站后回原单位工作。 

  3、部门领导、合作导师根据"确保质量,择优录用"的原则对申请人的政治思想、科研能力、学术水平进行遴选(必要时进行面试),择优录用,并在《单位审批意见表》中填写审查意见。 

  4、经研究生部审核后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批准。 

  第六条 进站 

  1、已被批准进站的博士后申请者必须按期进站。无正当理由,逾期超过半月,所在部门有权取消其进站资格。如有特殊情况应在拟定进站日期前向软件所研究生部请假。 

  2、被录用的申请人,凭研究生部发的进站通知书和身份证到软件所研究生部报到,办理报到手续。博士后原单位应在其报到前将其个人档案寄我所研究生部。 

  3、博士后进站前需进行身体检查。体检不合格,则将其退回原单位。 

  4、博士后应力求结合我所承担的重点科研任务,从事高水平的科研工作。由本人提出研究计划,并取得合作导师同意。 

  5、博士后进站两个月内需与流动站签订工作协议书,规定双方的责任、权利及其它有关事项。 

  6、博士后所在部门要保证博士后的工作条件,提供必要的研究、实验条件,配备必要的助手。合作导师负责对博士后的科研工作进行指导和考核。 

  第七条 工作期限 

  1、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期满后,必须流动出站。 

  2、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如提前完成了研究项目,由本人申请,经合作导师同意、主管领导审批,可以提前离站,但在站工作时间不得少于21个月。如在两年内未能完成,可由合作导师报研究生部批准,适当延长时间。一般情况下,延长期不超过半年。 

  3、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因病连续请假半年以上者,或发生其它不宜继续做博士后研究情况时,所在部门应及时通知研究生部,由研究生部报全国博管办批准为其办理退站手续,由博士后本人落实工作单位,由研究生部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 经费及工资福利待遇 

  1、博士后的日常经费执行国家统一标准。 

  2、博士后的工资标准按国家政策规定,并享受我所相应的在职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属国家正式工作人员,应计算工龄。 

  3、博士后工作期满终止工作的下一个月起,停止发给工资及生活补贴。 

  第九条 住房 

  1、博士后住房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分配。 

  2、博士后应爱护住房内的一切设施(包括家具)。离站时应按规定办理退房手续。 

  3、博士后出站时,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须及时从博士后住房迁出。 

  第十条 户口及配偶、子女的随迁 

  1、博士后在我所工作期间,在我所落常住户口。 

  2、公安部门凭国家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开具的介绍信,为博士后办理户口迁出和落户手续。 

  3、博士后的配偶及其未成年的子女可随本人流动,落暂住户口。公安部门凭我所开具的介绍信为其办理暂住手续。子女上学问题,由居住地教育部门按常住户口同等对待解决。 

  第十一条 博士后科学基金的申请 

  1、博士后在站期间,可以有两次机会申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在站期间已经获得过资助金,或将于六个月内期满出站,以及申请过两次未被批准者不得申请。 

  2、博士后科学基金申报和评审每年进行两次。截止日期为每年的330930。申请者可于3月和9月初将《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申请表》(一式六份,含原件)交研究生部统一上报。 

  3、资助金由我所财务部门单独立帐,研究生部代为管理和监督。 

  4、资助金获得者出站时提交《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 

  第十二条 于短期出国交流和合作研究 

  1、博士后在站期间不得申请到国外做博士后或进修。如工作需要,经主管部门批准可出国参加学术会议,也可短期出国进行与博士后课题直接有关的合作研究或实验工作,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延长的,需经所领导批准。延长期间,不享受国内的工资福利待遇,国外的费用自理。 

  第十三条 考核与评定 

  1、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应完成进站前与所在部门签订的协议书规定的研究课题,至少应该在国内外核心刊物上或国际学术会议上发表2篇论文(含已接收)。要求学术论文是与博士后期间研究工作相关的内容,并以第一作者署名。论文投稿前要向合作导师汇报。严禁有任何抄袭现象。各部门及合作导师应加强对博士后的管理,督促、检查博士后各个阶段的工作进展及各项手续的办理情况。 

  2、博士后工作期满离站前应向所在部门和研究生部提交研究工作总结和研究成果报告并做在站期间科研工作汇报,组织专家对其研究成果、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进行评定,并将评定意见填入《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分配工作审批表》。 

  第十四条 出站与工作分配 

  1、博士后工作期满,需填写《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同时提交两份博士后研究报告及在站期间取得的成果证明材料。对博士后出站工作分配继续实行双向选择原则,但对本人在进站前已同有关用人单位定有协议,选定了工作分配去向的人员,应按协议办理分配出站。对出站前原单位或有关用人单位同意另行分配工作的,须有该单位的书面意见或有关证明材料。 

  2、博士后工作期满出站时,需凭已办完手续的"离所通知单",到研究生部办理档案转移、户口迁移等手续。 

  第十五条 管理体制和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 

  1、研究生部门受所里委托,作为博士后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博士后的进站、出站、博士后科学基金申报等工作,负责博士后档案的保管和转送,负责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的归档工作,归入的个人档案材料有:进站时的报批材料、工作期满登记表、分配工作审批表等。负责与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内各部门的联系及指导博士后联谊会工作。  

  2、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博士后住房及配套家具的安排和管理,博士后户口办理。 

  3、业务处协助各部门做好在站博士后的科研协调工作和科研成果的鉴定、申报与管理、博士后参加国际学术交流项目的审核等工作。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的科技成果材料以及其它需要存档的材料按我所有关规定办理,并由业务处负责。 

  第十六 条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中科院新疆理化所研究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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